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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破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破终18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A栋16A。法定代表人:蔡壮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发,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华盛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郭耀名。上诉人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破申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祥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费汉定审判员  熊 忭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