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全磊与裴万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729号全磊,裴万龙、崔昌海、邹金花、王录:申请执行人全磊与被执行人裴万龙、崔昌海、邹金花、王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申请执行费175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金花于2017年8月9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50万元。于2017年8月10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并交付申请执行费17542元,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全磊与被执行人裴万龙、崔昌海、邹金花、王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