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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绮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绮,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2743号原告:峨眉山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胡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德超,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虹,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绮,其他信息不详。第三人: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刘贵华。原告峨眉山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绮、第三人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峨眉山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