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子威与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魏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威,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魏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599号原告赵子威,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代理人赵东升(原告赵子威之父),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瑞雪春堂三里1号楼3层301。法定代表人朱剑伟,董事长。被告魏玺,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威诉被告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魏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赵子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纪有限公司、魏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威撤回对被告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魏玺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