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吉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陈吉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202号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丛林沟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3364968458574360XL。法定代表人:栗洪,总经理。被告:陈吉玉,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吉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90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原告重庆曼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