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执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能友、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能友,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89号之四申请执���人:张能友,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9层11、12号。负责人:许晓明,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彰,公司董事长。执行担保人:许晓明,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2-B-1-102号,系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号吗35012219630522455X。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能友与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30日裁定暂缓执行(2016)鄂武昌民初字第04315号民事调解书至2017年8月8日,并查封、冻结执行担保人许晓明担保财产240万元。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能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1、恢复(2016)鄂武昌民初字第04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担保人许晓明在240万元内承担担保责任。3、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本案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方式支付利息、延迟履行金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本院认为,本案暂缓执行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8月8日前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故本案应当恢复执行,执行担保人许晓明则应当按照执行担保书的承诺在24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两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和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期���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综上,申请执行人张能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恢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做作出的(2016)鄂武昌民初字第04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2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执行担保人许晓明在24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十日书记员  肖述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