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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万先利与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先利,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711号申请执行人:万先利,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6185394N。法定代表人陶贵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先利与被执行人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1083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