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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留春与被执行人王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留春,王永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周留春,男,1972年0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永征,男,1968年12月01日出生。周留春与王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永征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