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与沈元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沈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32号申请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王村镇沈古村。法定代表人:毕研江,经理。被申请人:沈元鹏,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元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元鹏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沈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元鹏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8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8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