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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太榆路2号。法定代表人:储德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丰华园4号。法定代表人:郭进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全,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关于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生鲜损失,原审应当对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进行围堵阻碍承租方撤场,是否由于围堵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金额进一步查明,而不能仅以公证机关系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持钥匙开门进入推定承租方撤场并未受限;2、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原审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履约情况以及违约的先后确定责任的大小并以此确认违约责任的承担。3、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由当事人对是否要求适当减少作出选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7元、上诉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9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齐立波审判员  郑 翔审判员  王艳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