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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飞与遵义铭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杨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飞,遵义铭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杨忠铭,张晓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585号原告:郭飞,男,布依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开,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铭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3998614A,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曹家湾。法定代表人:张晓逵,职务:总经理。被告:杨忠铭,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余庆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张晓逵,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余庆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郭飞与被告遵义铭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杨忠铭、张晓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郭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0元,由原告郭飞负担。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博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