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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骆科春、吴岚岚申请执行原盘县胜境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科春,吴岚岚,盘县胜境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科春,女,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申请执行人吴岚岚,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盘县胜境(现为盘州市盘州市胜境),住所地原盘县。法定代表人张金华,系原盘县胜境街道办事处主任。骆科春、吴岚岚申请执行原盘县胜境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原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2017)第90号仲裁裁决书,骆科春、吴岚岚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盘县胜境街道办事处支付申请人骆科春补偿金24000.00元,支付吴岚岚补偿金22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8.00元,合计470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原盘县胜境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原盘县胜境街道财政所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铺信用社有存款,已被本按执行数额冻结,现需支付申请人,应解除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原盘县胜境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原盘县胜境街道财政所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铺信用社账号的存款47098.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原盘县胜境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原盘县胜境街道财政所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铺信用社账号的存款47098.00元(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