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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37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熊楼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4114036780767382。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洪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东街供销社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3MA3XB28M92。法定代表人王亮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供销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催缴诉讼费(公告费),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睢阳区祥发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振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