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诉前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凤霞、石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凤霞,石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80号申请人:周凤霞,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石峰,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创新园B座1楼。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凤霞诉被申请人石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辽G×××××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辽G×××××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房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