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余海影与付朝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影,付朝阳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458号原告:余海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烽,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朝阳。原告余海影诉付被告朝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余海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海影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海影负担。审判长 龚 磊审判员 刘泽军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