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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顺生、卢华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顺生,卢华生,黄雅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顺生,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卢华生,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黄雅晶,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后,已责令被执行人卢华生、黄雅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顺生人民币134,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顺生与被执行人卢华生、黄雅晶于2017年8月1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顺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4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