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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钟涛,许萍,邹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秋水,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钟涛,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银庭花园*栋***室,身份证号3621351974********。被执行人:许萍,女,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福生,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下壕塘*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21351967********。本院立案执行的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钟涛、许萍、邹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案已执行款项为0元。钟涛、许萍名下登记有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20号银庭花园A栋的401室房屋一套,但该房暂不宜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