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明珠、卢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明珠,卢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47号申请执行人:常明珠,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卢建明,男,汉族,住献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4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卢建明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