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驳回刘宏伟对王业伟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王业伟,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异7号异议人刘宏伟,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王业伟,女,1981年11月18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英芝,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业伟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英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宏伟提出书面异议后,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宏伟称,本院在执行王业伟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英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大安市金岛花园小区15号楼裙楼104门房屋(房栋号4-5-424-104)179.32平方米给予了查封,该楼房是其在2010年9月9日在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的(刘宏伟卖给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盗门顶账所得楼房),同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86.4万元,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取得了楼房钥匙。该楼应属于异议人。为此,其提供房屋买卖契约、交纳房款收据、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各一份,用以证明其购买房屋的事实存在,购买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正当合法,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购买房屋其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而且已经居住和使用,其对查封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因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被白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判刑,同时法人和公司公章、财务章均被公安机关扣押,至2016年公司法人才被释放,这期间该公司一切业务停办,其本人也根本办不了楼房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没有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任不在异议人。为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在案件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宏伟向本院提供房屋买卖契约、交纳房款收据、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事实存在。2011年10月13日、11月10日、2012年12月16日,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光光、王志勇房屋产权证各一份。本院认为,异议人刘宏伟与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自身存在过错,其称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因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被白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判刑,同时法人和公司公章、财务章均被公安机关扣押,至2016年公司法人才被释放,这期间该公司一切业务停办,其本人也根本无法办理楼房产权登记手续说法没有事实依据。经查证实,2011年10月13日、11月10日、2012年12月16日,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光光、王志勇均先后办理了与异议人所提异议同一座楼房(15号楼)三座房屋的产权注册登记,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照。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自2011年10月13日始,异议人所提异议的房屋已经能够办理产权登记,而该房屋至今没有办理登记,异议人存在过错,负有责任。综上,该房屋不能认定异议人刘宏伟具有所有权,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刘宏伟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