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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应江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机械制造分公司、王利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江,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机械制造分公司,王利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526号原告赵应江,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8日,住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机械制造分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平原乡。法定代表人杨彬,系公司负责人。被告王利军,男,汉族,成年,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赵应江诉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机械制造分公司、王利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应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应江承担。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