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立与骆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骆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林立,女,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岔路口镇河北村邹家屯*组。被执行人骆忠海,男,1969年1月14日,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纪家镇盛水泉村*组。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立与被执行人骆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立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