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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修成与张永清、崔高顺、崔修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修成,张永清,崔高顺,崔修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崔修成,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永清,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崔高顺,男,193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崔修林,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再审申请人崔修成因与被申请人张永清、崔高顺、崔修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18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修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明珍审 判 员  周淑波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玉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