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湘潭生物机电学校违法套取的国家助学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生物机电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027号之一移送部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湘潭生物机电学校(原湘潭生物科技学校),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陈金星,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湖刑初字第283号刑事裁定书,执行追缴被执行人湘潭生物机电学校违法套取的国家助学金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2364062.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2383069.15元,执行款已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湖刑初字第283号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过伟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