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崔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406号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板输出长青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侴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张晓峰审判员宋超人民陪审员鲁志军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宋春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