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仙清栋与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吴宗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清栋,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吴宗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767号原告:仙清栋,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王健(实习),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5号2单元614-615号,注册号410108000011336。被告:吴宗儒,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仙清栋与被告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吴宗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清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仙清栋负担。审判员 王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