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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仙清栋与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吴宗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清栋,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吴宗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767号原告:仙清栋,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王健(实习),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5号2单元614-615号,注册号410108000011336。被告:吴宗儒,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仙清栋与被告郑州华姗食品有限公司、吴宗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清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仙清栋负担。审判员  王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