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毛裕国、杨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裕国,杨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裕国,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杨碧娟,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裕国与被执行人杨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杨碧娟名下位于北海市四川路30号越亚天赐碧园13幢二单元210号房屋。但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房屋还要征求其丈夫意见,该房屋同是其日前唯一住所,所以暂时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