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民初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庞启良与郭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启良,郭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字第6031号原告:庞启良,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郭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庞启良诉被告郭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启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所借原告车辆,或赔偿等值损失金额人民币58456.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郭琳于2017年6月14日借谈生意为名借走原告的车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启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娟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