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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696号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363号。代表人:赵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飞,职员。被告: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8幢401室。法定代表人:吕福在。本院在审理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