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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王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王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军,男,1963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王永昌,男,1949年8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军与被执行人王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昌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昌名下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