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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远与被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田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远,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田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762号原告:陈宏远,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诉讼代理人:陈汉东、王新春,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昊园林),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高新花苑001幢1-7室。法定代表人:郎圣清。被告:田进,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陈宏远诉被告东昊园林、田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东昊园林原名为南京东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系田进,后于2015年9月9日变更为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郎圣清。2015年11月30日,东昊园林承诺可以承包其在铜陵成龙房地产的大清包项目,但需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其将400000元交付给东昊园林,东昊园林承诺于2015年12月12日进场,如不能进场如数退还400000元,如不退还按月息一毛计算,并出具收条。东昊园林收到保证金后,并未将相关工程分包给自己承做。其多次催要,但东昊园林一直拖延。2016年5月11日,其报警找到东昊园林,田进做出还款承诺,并出具承诺书,但东昊园林、田进至今未按承诺日期归还保证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作为原告起诉的首要条件,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条内容看,东昊园林收到“陈宏运”的保证金400000元,而不是“陈宏远”,故本案以陈宏远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宏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维人民陪审员  陈惠云人民陪审员  张德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