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刑更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永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329号罪犯刘永辉,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免予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9日、2013年8月12日、2015年6月2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五天、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于2017年8月1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设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石嘴山市监狱干警鲁志宏、李惠娟出庭提请减刑,罪犯刘永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刘永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余刑不足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属呈报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对该犯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于2015年获得第二季度物质奖励,2015年获得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计分考核103.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对检察机关建议该犯裁定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宁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