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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秀莲与刘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秀莲,刘俊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93号原告:芦秀莲,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刘俊峰,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芦秀莲与被告刘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芦秀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秀莲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智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