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秀莲与刘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秀莲,刘俊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93号原告:芦秀莲,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刘俊峰,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芦秀莲与被告刘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芦秀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秀莲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智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