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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杨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杨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82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法利,一般授权代理,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杨伟,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诉被告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自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江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1,60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景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