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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16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观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观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16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观州,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观州、李停中、牛涛、兰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0)河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观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观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观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华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