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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4957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郜世举,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某公司,营业场所。委托代理人冯某,男。被告某某公司,营业场所。委托代理人颜邦靖,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某公司、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郜世举,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邦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王某驾驶豫A×××××号车辆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街向东米时,与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作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当中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后原告因事故受伤入住某医院治疗现已出院,事故车辆在被告某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某某公司处投有机动车商业保险,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共计元(后续治疗费、第一次住院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取出内固定后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对原告事故中造成的合理必要损失,我公司可以承担,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予赔偿诉讼费。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请法院核实被保车辆驾驶员是否对原告进行了赔付。原告诉请的各项偏高,请法院予以酌定。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1、日,王某驾驶豫A×××××号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街向东米时,与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某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豫A×××××号车在被告某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某某公司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原告于日以为主诉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于日出院,住院天数为天,出院诊断为,原告共计花费住院费用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王某驾驶的豫A×××××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豫A×××××号车在被告某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某某公司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有不计免赔,故应当由被告某公司和被告某某公司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如下:医疗费元,由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原告住院天,本院按照每天元的标准计算。营养费元,原告住院天,本院按照每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元,本院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计算天。护理费元,本院按照河南省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元/年计算天,原告要求的过高部分,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要求的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元。其中被告某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元(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被告某某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元(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元;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