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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浩与重庆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浩,重庆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422号原告:XX浩,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13501W。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浩与被告重庆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浩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