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正喜与张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喜,张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4民初476号原告:王正喜,男,1945年10月4日生,住柳河县向阳镇西岗子村西岗子屯。委托代理人:王明军,男,1980年12月5日生,原告之子,住址同上。被告:张金平,女,1987年3月15日生,住柳河县向阳镇夏家村八宝屯。原告王正喜诉被告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代理人王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平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6日,郝立民、张金平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据约定,利息为1分2厘,借款期限10个月。郝立民于2016年6月16日死亡。原告向共同债务人张金平主张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郝立民和张金平因经营苯板厂需要资金周转,共同向原告王正喜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分2厘,借款期限10个月。郝立民与张金平均在借款人处签名。该款至今未还。郝立民与张金平夫妻关系。郝立民2016年6月16日死亡。提供证据:1、借据;2、婚姻关系证明;3、村民委员会证明;通话录音光碟。以上证据互相佐证,确认其证明力。本院认为:原、被告及郝立民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效力予以确认。郝立民与张金平系夫妻关系,郝立民死亡,此借款应当由张金平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正喜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分2厘计算,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承担。义务人如未��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时起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遇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