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满军与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何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军,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何彦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041号原告:唐满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段美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彦茹,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市人,住永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原告唐满军与被告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何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并告知原告在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的情况下,应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向本院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和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被告现住地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满军的起诉。原告唐满军所交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