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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与周玉强、游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周玉强,游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民初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负责人张剑华。委托代理人余建平。被告周玉强。被告游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以下简称“饶东支行”)诉被告周玉强、游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余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玉强、游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借款人周玉强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05,584.23元,利息205.89元,滞纳金198.11元,合计105,988.23元,其后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债务担保人游曼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被告周玉强未作答辩。被告游曼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与被告周玉强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该事实有原告饶东支行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证;2、同日,原告与被告XX签订《金穗准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如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或者乙方虽按本合同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但其金穗贷记卡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导致甲方累计2期无法扣款受偿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偿还透支未还的全部款项。”该事实有原告饶东支行提交的《金穗准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为证;3、被告周玉强与被告游曼系夫妻关系,该事实有原告饶东支行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为证;4、2015年12月22日,被告游曼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被告游曼为周玉强所贷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事实有原告饶东支行提交的《共同还款承诺书》为证;5、截至2016年11月9日,被告周玉强共欠本金105,584.23元,利息205.89元,滞纳金198.11元,合计105,988.23元。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周玉强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金穗准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合法有效,截至2016年11月9日被告欠本金105,584.23元,利息205.89元,滞纳金198.11元,合计105,988.2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金穗准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XX立即偿还透支未还的全部款项,故其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二、针对滞纳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因此,案涉借款的滞纳金应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三、被告游曼系被告周玉强妻子,且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应当对本案所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玉强、游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饶东支行贷款本金105,584.23元,利息205.89元,滞纳金198.11元,合计105,988.23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玉强、游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剑审 判 员  王典平人民陪审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温知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