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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陶培忠与孙吕锋、徐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培忠,孙吕锋,徐琴,邵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90号之一原告:陶培忠,男,1970年4月30日生,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钱晓红,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吕锋,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被告:徐琴,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被告:邵建民,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原告陶培忠与被告孙吕锋、徐琴、邵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陶培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培忠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培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陶培忠负担。审 判 长  缪春霞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