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0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陶培忠与孙吕锋、徐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培忠,孙吕锋,徐琴,邵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90号之一原告:陶培忠,男,1970年4月30日生,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钱晓红,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吕锋,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被告:徐琴,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被告:邵建民,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原告陶培忠与被告孙吕锋、徐琴、邵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陶培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培忠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培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陶培忠负担。审 判 长 缪春霞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