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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居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乔某某,商丘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21号原告:居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榴君,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羽,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被告:商丘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原告居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乔某某、商丘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计117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红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