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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区叶芳、杜国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区叶芳,杜国行,陆坚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财保50号申请人:区叶芳,女,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区绍海,男,汉族,1953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申请人的父亲。担保人:区绍海,男,汉族,1953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杜国行,男,汉族,1993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陆坚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人区叶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国行、陆坚源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区叶芳已提供担保人区绍海开户行位于广东高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区叶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区叶芳的担保人区绍海开户行位于广东高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陆坚源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区叶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维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