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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肖本荣申请执行徐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本荣,徐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77-1号申请人肖本荣,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徐双旺,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肖本荣申请执行徐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徐双旺应给付申请人肖本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70666.67元(至2016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790元,执行费17107元,合计1496563.67元,2016年11月2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经查,申请人肖本荣与被执行人徐双旺于2017年8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