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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之觉诉龚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之觉,龚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657号原告:李之觉,男,汉族,居民。被告:龚雷,男,汉族,居民。原告李之觉与被告龚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之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之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之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之觉负担。审判员  唐晓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