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257葛井文与张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井文,张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1422号申请人:葛井文,男。被执行人:张占国,男。葛井文与张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58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占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葛井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占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占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葛井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占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葛井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耀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