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林罚金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7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林,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煤峪口派出所,住大同市矿区。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晋021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房屋产权办、股权等,被执行人陈林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执行人陈林处罚金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