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龚成志与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成志,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龚成志,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8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9号1栋10楼11号。法定代表人:张贤富。申请执行人龚成志依据本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向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旌阳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执行了5万元后,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执行标的75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