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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1754号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法定代表人:苏宗林,总经理。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549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7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由被告为原告加工生产粮食储备库专用仓储设备,合同总金额13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拖欠91000元货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7日签订《承揽加工定做合同》一份,由被告为原告加工生产粮食储备库专用仓储设备,合同总金额131000元。2015年6月18号,原告将货物装运发给被告。被告仅支付货款40000元,其余91000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系依照《承揽加工定做合同》第10条第(4)项的规定,按每日5%计算至起诉之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提交的合同、发货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货款91000元的事实。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1000元。二、被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5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元,诉讼保全费1175元,由被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若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