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霸州市胜芳镇悦明祺家具有限公司与丹马航运公司、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胜芳镇悦明祺家具有限公司,丹马航运公司,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敦豪全球货运(丹麦)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59号原告:霸州市胜芳镇悦明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开发区武平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俞春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梅,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马航运公司(DANMARLINES)。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室。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津汇广场*座*层。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丹麦)公司【DHLGLOBALFORWARDING(DENMARK)A/S】。原告霸州市胜芳镇悦明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马航运公司(DANMARLINES)、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丹麦)公司【DHLGLOBALFORWARDING(DENMARK)A/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霸州市胜芳镇悦明祺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霸州市胜芳镇悦明祺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霸州市胜芳镇悦明祺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霸州市胜芳镇悦明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绍田审 判 员 陈建鹏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