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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德舰与大连中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舰,大连中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舰,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中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孙嘉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舰与被执行人大连中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